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協商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對全面發展協商民主作出戰略部署。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全面發展協商民主,對于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揮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優勢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把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中心任務上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關鍵是要增加和擴大我們的優勢和特點,而不是要削弱和縮小我們的優勢和特點。”強調,協商民主在我國有根、有源、有生命力,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制度基礎,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全面發展協商民主,必須把這一具有中國特色民主形式的優勢特點把握好、堅持好、發展好、運用好。
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我們能夠實行和發展協商民主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協商的過程,是黨保持同人民密切聯系的過程,是廣泛聽取各種不同聲音、充分吸收有益意見建議的過程,是讓廣大人民了解和接受黨的政治主張和路線方針政策的過程,從而使黨的一切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切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都來自人民,都為人民利益而制定和實施,都為人民所擁護和支持。
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特別是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通過各種途徑、各種渠道、各種方式進行廣泛協商,能夠暢通各種利益要求和訴求進入決策程序的渠道,廣開言路、廣集眾智、廣求良策,使黨和政府的決策和工作更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得更加徹底、執行得更加有力。
廣泛凝聚全社會共識。協商民主堅持求同存異、聚同化異、體諒包容,蘊含合作、參與、協商的精神,既反映多數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納少數人的合理主張,在協商中深化認識、化解矛盾、統一思想、增進共識,找到全社會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有效促進政黨關系、民族關系、宗教關系、階層關系、海內外同胞關系和諧發展,是團結和凝聚全國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有效民主形式。
保障人民有序政治參與。協商民主貫穿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全過程人民民主各個環節,協商主體涵蓋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各界人士,涉及全國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在全體人民和全社會中廣泛協商;涉及一個地方人民群眾利益的事情,在這個地方的人民群眾中廣泛協商;涉及一部分群眾利益、特定群眾利益的事情,在這部分群眾中廣泛協商;涉及基層群眾利益的事情,在基層群眾中廣泛協商。這就使人民當家作主具體地、現實地落實到了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之中,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
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通過協商民主,黨和政府在重大決策前和決策過程中,廣泛聽取各種意見建議甚至批評,及時發現存在的矛盾問題,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形成發現和改正失誤和錯誤的機制,使人民的民主監督權利得到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落實。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實現民主的形式是豐富多樣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說只有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評判標準。”“只有扎根本國土壤、汲取充沛養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我們黨團結帶領人民在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建設、改革的歷史進程中,始終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不妄自菲薄,不照搬照抄,不急于求成,不固步自封,自覺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不斷實踐、探索創新,創造和發展了具有鮮明特色和獨特優勢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這一民主形式“可以廣泛達成決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識,有效克服黨派和利益集團為自己的利益相互競爭甚至相互傾軋的弊端;可以廣泛暢通各種利益要求和訴求進入決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為了維護和爭取自己的利益固執己見、排斥異己的弊端;可以廣泛形成發現和改正失誤和錯誤的機制,有效克服決策中情況不明、自以為是的弊端;可以廣泛形成人民群眾參與各層次管理和治理的機制,有效克服人民群眾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治理中無法表達、難以參與的弊端;可以廣泛凝聚全社會推進改革發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項政策和工作共識不高、無以落實的弊端”。這與西方選舉民主只強調競爭性、對抗性、排他性從而導致“西方之亂”,一些國家盲目照搬西方民主從而導致水土不服、社會動蕩、民族分裂、經濟衰退,形成了鮮明對照。事實證明,協商民主符合中國國情,具有獨特優勢,豐富了人類民主的實現形式,為人類政治文明發展提供了中國方案、貢獻了中國智慧。
(摘自《黨的二十大報告輔導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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