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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黨員不正確行使權利,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一)公開發表違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觀點和意見;
(二)不按照組織原則和程序進行批評、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處理、處分、罷免、撤換要求,或者隨意擴散、傳播;
(三)制作、發布、傳播違反黨的紀律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網絡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四)捏造事實、偽造材料誣告陷害;
(五)其他不正確行使黨員權利的行為。(摘自《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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