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到年底,各種節日假期接踵而來,家里的“神獸”們又要坐不住了,一些家長的內心難免忐忑起來。
今年上半年,疫情嚴重的時候,大部分中小學采取線上教學,一些“熊孩子”會利用上網課的時機跑到直播和游戲平臺上恣意暢游,由此也帶來了網絡打賞和游戲充值糾紛數量的“井噴”,相關新聞不斷被爆出:7歲男孩為打賞網絡主播,兩天偷刷奶奶8000元;12歲小學生打賞網絡主播,花掉環衛工母親4萬元積蓄;16歲高中女生打賞網絡主播,刷光老媽55萬元積蓄……
每次看到這樣的新聞,人們在感到氣憤惋惜之時都會心生一個問題:孩子們網絡打賞、游戲充值的這些錢還能退回來嗎?
“這涉及民法典中的一條重要規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侯軍對《中國人大》記者說,民法典延續了2017年實施的民法總則的規定,設置了“8周歲”的年齡分界線,把未成年人分成兩個階段,8歲以下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以上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結合現實情況,如果參與網絡游戲充值和網絡平臺打賞的未成年人不滿8周歲,則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網絡打賞和網絡充值行為是絕對無效的,一律應當退回,監護人可以要求網絡平臺予以返還,網絡平臺也應該予以配合。”侯軍說。
對于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他們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司法實踐中涉及的網絡打賞、網絡游戲充值糾紛,多數是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們在網絡進行游戲充值或者打賞時,非常慷慨,毫不吝嗇,拿著父母的支付寶、信用卡就用上了,有的充值幾千、幾萬,在法律上相當于和網絡平臺供應商訂立了服務合同,這顯然和他們的年齡、智力水平不相適應。”侯軍表示,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出臺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其中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不難看出,解決好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和游戲充值等糾紛,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劃分是判斷的關鍵點。“‘8周歲’年齡界限,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法學院院長王軼表示,一方面,對于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來說,相關事務由其監護人決定,監護人具有相應的年齡、智力優勢,又有一定的生活閱歷,可以避免未成年人權益遭受損害。另一方面,年齡由過去民法通則規定的10周歲降到8周歲,其實賦予了8周歲到10周歲之間的未成年人更多的民事權利,給予了他們一些自由決定的空間,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決定自由和天性的尊重,有利于更好地保護他們的利益。
8周歲以上的兒童可以獨立實施哪些民事法律行為呢?民法典將其限定在“純獲利益”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上。“純獲利益”不難理解,最常見的就是接受贈與。有關專家舉例稱,過年時收到的壓歲錢、紅包等財物,屬于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至于“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一個通俗的說法是“8歲孩子能打醬油”。相類似的,一個滿8周歲的孩子去超市買蛋糕、冰淇淋等零食吃,這種簡單的民事活動,是與其智力匹配的行為,家長通常情況下不能以孩子“年少無知”要求商家退款。
對于具體判定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應當在個案中結合該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發育狀況包括觀察力、記憶力、理解力等內容進行判斷。同時,個人認知能力與經濟發展程度直接相關,判斷時還需要結合當下的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總體生活情況,綜合考察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行為標的數額等內容,進行認定。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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