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別明確了公文擬制和發文辦理的程序:起草、審核、簽發;復核、登記、印制、核發。從中不難看出,作為兩道不同的程序,區別在于:
公文審核是在領導簽發之前,公文復核是在領導簽發之后
對領導簽發之后再作復核,有的人覺得不合常規,認為公文已經領導簽發,那就是“一錘定音”,不能再有其他聲音。其實,并非如此,復核作為一道程序,確有必要。因為,工作中不排除這樣的情況:
有的公文,可能存在瑕疵,但經過審核和簽發,都未發現和糾正,再作復核,就增加了一次發現和糾正的機會。
有的公文,領導在簽發時,可能會添加一段話或者劃掉一句話,由于領導時間緊、事情多,也許添加的這段話不一定通順,或者劃掉一句話后,造成前后的語句不太連貫。這時再作復核,也是一次加以完善的機會。當然,有的修改、完善處,還需要再報領導認可。
公文審核可以大改大刪,公文復核一般只能小修小補
因為領導已經簽發,所以公文復核時,原則上不再作大的改動。一般情況下,只能是稍作“拾遺補缺”。
公文審核的重點有五項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范;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范。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此外,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公文復核的重點有四項
(一)審批手續。(二)內容。(三)文種。(四)格式。
此外,確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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